道德,是用來判定行為或行為結果「善惡」的準則。行銷道德(Marketing Ethics)則是指在社會規範的約束下,行銷活動或活動成果所應遵守的準則。
由於企業與消費者之間存在一種「交換」行為,企業如不講求行銷道德,消費者將遭受損失或傷害,進而不信任企業,互動關係也將被破壞,對企業而言,輕則流失顧客,重則造成倒閉。從社會整體觀點來看,行銷道德更是創造一個安心、安定、良善社會的必要條件。
1962年3月15日,美國總統甘迺迪(John F. Kennedy)在國會發表「保護消費者權益特別咨文」,首度提出消費者的四項權利─安全的權利、被告知的權利、選擇的權利、被聆聽的權利。因此後來3月15日被訂為「國際保護消費者權益日」(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’ Day)。
1960年就成立的「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」(Consumers International, CI),於1997年提出了八點消費者權利,除甘迺迪宣言中的四項權利之外,還多了滿足基本需求的權利、健康環境的權利、消費者教育的權利以及補償的權利。這八點堪稱是目前有關消費者權利最完整,也最常被引用的說明。
社會各界對行銷的批評,可用來4P分類:
(一)產品/服務:品質不良(份量不足、成份不佳、設計不良)、過度包裝、標示不清、服務不佳。
(二)價格:價格偏高、利用低價誘餌。
(三)通路:營業場所的安全與衛生。
(四)推廣:廣告不實、對社會文化產生負面影響、不尊重某些群體、干擾消費者與侵犯隱私權。
企業與行銷人員責無旁貸具有維護行銷道德的責任,包括:確認並堅守行銷道德底線、重視與肯定消費者運動、貫徹顧客至上的觀念(行銷導向)及實施社會行銷觀念。此外,政府、消費者保護團體和個體消費者,也應該或可以在維護行銷道德中,扮演一定的角色。
※以上整理自:曾光華(2020),行銷管理:理念解析與實務應用(八版),前程文化。
(學習筆記/葉瑞其 2020.09.29)